县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构应将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的初步核定结果返回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评议。
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申报经济状况和收入核查情况等进行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审查民主评议、公示的程序及内容是否公平、公正,对评议结果有疑义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构审核。
县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构应及时将收入核定结果反馈给相关专项救助主管部门。
四、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管理工作。
财政地税部门负责落实开展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开展经费使用监督;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纳税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国税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纳税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信息,出具有关户籍迁移情况证明,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各类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信息,家庭成员就业或失业登记情况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相关土地信息和农村住房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作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拟订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相关统计数据。
卫生部门负责确定指定医疗机构,为因患大病重症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提供疾病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
编委办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实施机构的人员配备工作。
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市内各金融机构,配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居民家庭金融财产信息协查核对运作机制,并根据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构的调查需要和申请收入核定家庭的授权,配合做好有关金融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