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鼓励引进人才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摊销。对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14.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通过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进行股份转让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对建设周期长、开发前景好的项目,鼓励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
15.进一步贯彻落实技术要素参与股权和收益分配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激发研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四、积极支持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16.鼓励青山湖科技城内研发机构、企业、科技人员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973”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对获得国家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按规定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
17.青山湖科技城内研发机构、企业的科技项目负责人可在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自主聘任研发团队成员承担重大专项课题可申请间接经费列支,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6% ;企业承担重大专项课题发生的间接经费,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18.鼓励青山湖科技城内的研发机构、企业、科技人员申报地方各级科学技术奖。对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奖。对取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奖励。
19.对青山湖科技城内符合相关条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件4000元的补助;对取得国外发明专利的,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补助;对受让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购买专利总经费20% 的补助;对许可使用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许可总经费15% 的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份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0.科技成果在青山湖科技城实施产业化的,自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项目净收益中提取5% -30% 用于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给他人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20% -50% 用于一次性激励。对单位和个人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工程计划,予以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