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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府办[2011]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法治、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进行的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药械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以及按规定应进入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照“依法监督、统一管理、集中交易”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公开交易、规范运作、统一监管”的运作模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管理履行职责。

  第四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公共资源交易的业务指导、监督、协调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我市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牵头和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相关制度。

  (二)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实行审查备案。

  (三)负责受理专家入库申请、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和培训考核,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评标专家入库和清出名单。

  (四)负责开、评标会的现场监督工作。

  (五)负责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全市招投标有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六)向行业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反馈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七)负责做好招投标活动相关企业诚信管理工作,负责招投标信息化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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