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1]4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管理,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称“建设银行”)联合发行。建设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制作、发放、挂失、注销等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同时具有职工住房公积金卡号、账户及银行储蓄卡号、账户。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发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范围为天津市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程序:
(一)单位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设银行支行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资料,单位及职工准确、真实填写。
(二)单位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资料填写无误并向建设银行申请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
(三)建设银行接受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制作并通知单位领取。
(四)单位自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后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至职工本人。
第六条 首次发放住房公积金龙卡、新开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免收工本费。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密码管理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具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及银行储蓄账户密码。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为六个零。银行储蓄账户初始密码记载于建设银行机密函件,连同住房公积金龙卡一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