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质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机动车(汽车类)安检机构设置规划,于每年12月份确定下一年度各行政区新设置安检机构数量,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新设置安检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建安检机构占地面积20000 m2以上;
(二)取得承建安检机构的固定场所所有权或五年以上合法使用权;
(三)与已建安检机构直线距离在5公里以上;
(四)符合新设置安检机构区域、数量规划要求;
(五)承建安检机构用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或符合所在地区政府及规划部门用地要求。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第七条 市质监局接受安检机构的设置申请并进行初审,每年受理时间为1月1日至3月1日,受理截止日前十天,逐日在本单位网站公布申请单位名单。
第八条 申请设立安检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用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三)安检机构设置地址具体方位图。
第九条 新增安检机构:在同一年度同一行政区内,符合安检机构设置条件的申请数量小于或等于规划新增数量的,由市质监局直接向省质监局推荐;符合安检机构设置条件的申请数量大于规划新增数量的,以公开抽签确定名单,由市质监局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向省质监局推荐。
第十条 已有安检机构申请承建新机动车检测线的,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向市质监局提出承建新机动车检测线申请,超出时限提出申请的不予初审。
第十一条 已有安检机构及新建安检机构申请承建新机动车检测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检机构申请承建新机动车检测线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用地产权证明或五年以上合法使用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