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八条 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公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使《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行使《
城市规划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行使《
城市绿化条例》、《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行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