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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保护人民身心健康,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达标区是指通过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综合整治和强化管理,分别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指标和区域要求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环境噪声达标区域内一切企业、事业、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和个人以及驶入该区域内的各类车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基本标准:

  (1)达标区的区域环境噪声(包括各功能区噪声)声级,不得高于达标区建成时的分贝数。

  (2)达标区的固定噪声源排放的噪声,达到所在区域厂界标准,但不得低于达标区建成时的水平。超标在五分贝之内的噪声源数,不得大于达标区建成时数量。

  (3)达标区内的建筑施工噪声,夜间除特殊工艺经环保部门批准施工外,必须全部达到场界标准。所有建筑施工工地都须有有效的噪声管理制度及措施。

  (4)道路交通噪声和内河航运交通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的标准,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四类功能区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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