⑻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程序的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制度。加强对《
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⑼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按照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在预防腐败工作中的作用。特别要针对政府机关和行政权力的特点,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抓源头工作的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政府投资监管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改革。严格规范和管理土地市场,认真执行并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强化对国有资产和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规范并加强对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深化政府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将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经营性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其中,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积极推进招投标统一平台向乡镇延伸。结合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及时研究和提出防范与治理腐败的对策。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发挥科技在惩防体系中的重要功能。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制度建设
⑽坚持和完善监察机关向本级政府报告工作的制度。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本级政府的领导,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凡属重大监察事项,都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凡涉及全局性的行政监察工作部署,要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建立并落实监察局长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促进监察机关更好地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
⑾进一步健全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制度。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的机制和具体途径,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双重监督的作用。
⑿加强监察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坚持并完善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署办公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的组成范围、职责权限,完善议事规则,及时研究重大行政监察事项,解决行政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监察机关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和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措施和程序,完善工作规程,强化内部管理;坚持和完善上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和管理体制,落实并完善下级监察机关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健全和落实 “下级监察机关正、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必须在决定前取得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的制度;加强对派出(驻)监察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