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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基[2011]7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本市各有关单位:

  加快推进本市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建设,对于创建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实现“十二五”期间本市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建设目标,创建公平有序的通信市场竞争环境,保障用户利益,促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十二五”期间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1〕2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采用光纤到户技术,与新建住宅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充分满足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平等接入的需求,保障用户对信息通信业务和电信企业的自主选择权。

  二、为向各电信企业提供公平、优质的通信配套设施维护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组建第三方专业维护单位,受各电信企业共同委托,统一承担本市新建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的维护工作。

  三、通信配套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通信设计单位设计通信配套工程方案。在进行方案设计时,要听取第三方专业维护单位的意见。

  四、通信配套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通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通信配套工程的施工和监理。

  五、通信配套工程费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电话通信工程费标准执行;其中保障性住房的通信配套工程费参照电话通信工程费的优惠标准。

  六、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通信配套工程,原则上推广统一建设方式,即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与第三方专业维护单位协商,由第三方专业维护单位统一收取电话通信工程费,依法通过招标,组织通信配套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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