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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考核奖惩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贵州省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考核奖惩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赵克志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考核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考核奖惩,鼓励和督促电煤供应企业正常供应电煤、火电企业正常采购储备电煤,保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和经济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煤供应企业供应电煤、火电企业采购储备电煤,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实行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应当统筹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电煤供应企业利益和火电企业利益。

  逐步建立电煤供应企业和火电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物价局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贵州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贵州电监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电煤供应企业、火电企业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实施监督管理。

  省财政、监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有关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煤供应企业和火电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签订电煤供应合同。电煤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计划和合同供应电煤。

  火电企业应当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严格执行电煤采购计划和发电计划,履行电力供应合同,保证电煤储备要求。

  贵州电网公司应当对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电煤供应企业正常供电。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电煤供应企业、火电企业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的调度管理。贵州电网公司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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