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现场进出口未进行硬铺装或者设立车辆冲洗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或者运输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建筑垃圾时,车辆未进行密闭或者封闭不严的,对每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行驶的,对每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输建筑垃圾的,对每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要求进行管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纳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措施,造成建筑垃圾扩散或者未对接收建筑垃圾的情况进行登记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对每车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许可证件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