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时,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发放建筑垃圾准运证。
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三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名录。
第十四条 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指定的地点装载和倾卸;
(二)装载适量,不得超载、超限;
(三)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四)车辆证照齐全、号码清晰,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
(五)驶离现场时应当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
(六)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七)按照公安、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输。
第十五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消纳证。
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三)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四)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和排水、消防等设施;
(五)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六)有相应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场地布局图、进场路线图;
(二)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推平、辗压,进出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出场的车辆不带泥行驶;
(三)有健全的现场管理制度;
(四)场内环境整洁,无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五)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时,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覆盖还田,搞好绿化,或者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处理,并报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