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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文明施工,落实冲洗保洁措施。

  第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
  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等;
  (二)有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三)有与所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的施工工地环境卫生责任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电力、电信、供水、供热、燃气、排污、园林及市政道路维护等工程开挖的建筑垃圾需要用于回填的,应当采取围挡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边环境,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余留的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路面应当采用混凝土或者沥清进行硬化。硬化路面长度不得少于五十米,如因现场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长度的,进出口路面应当全部硬化。
  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清水贮存池、污水回收沉淀池,并满足进出车辆可冲洗的要求。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
  (四)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身颜色、车辆标识,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顶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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