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7月19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2011年7月19日
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网、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建设、市政公用、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管理,监督落实冲洗保洁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环保、质监、交通、工商、规划、房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立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建设、市政公用、园林、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七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