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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


  (一)加大生猪生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县级财政信用担保平台,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金融办协调配合,认真研究建立规模养殖企业联合体担保贷款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养殖企业间加强合作,共同出资成立信贷联社,为养殖企业发展提供更为灵活的信贷支持。

  (二)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政策。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金融办要加强与保险部门的沟通衔接,认真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切实降低养殖经营风险,增强生猪生产风险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大国家对能繁母猪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养殖企业(户)的风险意识,激发参保热情。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映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有关各方要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疾病防治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保险承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承保规范作业流程,抓紧开展能繁母猪承保工作,对已承保的能繁母猪出险后,做好现场查勘、损失界定、赔款支付等理赔服务。

  四、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一)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建立和完善以储备制度为基础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机制和保障市场供应机制,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省商务厅等部门要加大猪肉储备总量,以增加活体储备为主,适当增加储备冻猪肉数量,支持部分骨干企业建立商业储备,补充市场调控货源。建立健全预警指标,完善储备吞吐调节办法,切实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和猪肉价格过度上涨。各级农牧部门要充分发挥本地冷藏设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多渠道经费,不断加大原有冷藏设施更新改造力度,提高储藏能力,确保市场供应、稳定猪肉价格。

  (二)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各级农牧、卫生、商务、工商、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进一步发挥农畜产品绿色通道作用。省交通厅要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1〕715号)精神,全省收费公路免收整车装载生猪及猪肉运输车辆通行费,有效降低流通成本。省农牧厅、交通厅等单位要联合开展“绿色通道”专项检查,确保“绿色通道”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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