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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


  (四)加大养殖实用技术推广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发挥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部门的作用,加快养殖实用技术推广,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节本增效。各地要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引导养殖场(户)加强种猪和能繁母猪选育、更新工作,推广仔猪早期断奶饲喂技术,推行母猪分阶段饲养技术,降低饲料成本。积极引导养殖场户加快猪群结构调整,及时淘汰老龄和低产母猪,更新劣杂公猪,科学调整生产计划,提升仔猪生产能力,保证仔猪、生猪市场均衡供给。各级农牧部门要本着就近就地调运仔猪的原则,做好地区间、县之间的信息沟通工作,协调解决好仔猪供给和调剂调运工作,确保仔猪市场供应。

  二、切实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一)加大对动物防疫防控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认真落实对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和地方流行性动物疫病免费免疫政策,确保生猪地方流行性疫病疫苗经费。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报酬,年人均达到1200元。州(地、市)、县级财政要保证乡镇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提高基层防疫水平。大力开展防控技术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广大养殖者防疫意识和防疫能力。

  (二)加强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落实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在全力搞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重大疫病防控的同时,加强仔猪流行性腹泻等常见病的防控。特别要做好新补栏仔猪、散养猪的日常补免,加强免疫效果监测,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加强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强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制度,严格实行封闭管理,开展夏秋季消毒灭源,不断提高防疫安全水平。

  (三)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各级动物疫病监督和检疫部门要强化检疫监管,特别要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每年对规模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统计,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无害化处理补助。要加大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疫情传入。抓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疫情,有效反应、及时应对,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调运生猪的可追溯管理。

  三、强化对生猪生产的信贷和保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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