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逐步建立依法开发地热资源诚信制度。对于无证勘查(施工)、开采地热以及擅自改变用途出售地热水、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在拒绝改正的情况下,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在局政务网或其它公开媒体上给予曝光,并由市国土房管局将其计入诚信档案。
三、完善地热执法监察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过去几年,地热执法工作得到区县政府、区县国土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违法行为得到了及时有效制止,有力地震慑了违法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地热管理秩序。各区县国土部门要继续加强领导,把地热执法纳入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为地热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切实履行职责。属地管理是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各区县国土部门有依法维护本区县地热管理秩序的职责和义务。各单位要按照市局的分工和本通知要求,将各项管理职责落实到具体的科室和岗位,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履行职责,治理违法行为,为区县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三)强化干部培训。为提高区局执法队伍素质和水平,市局将适时组织地热业务和执法专业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地热执法培训班,并对区县地热执法工作逐个进行专题研究。区县国土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积极配合市局搞好培训。
本通知印发后,各区县国土部门要立即组织学习和传达贯彻,指定具体科室负责地热管理和执法工作,并明确一名同志作为地热执法联络员,请于7月30日前将名单及联系电话分别送执法总队和地热处。
附件:1.《地热勘查(开发)项目初审意见表》
2.《地热勘查(施工)、开采协查通知书》
3.《地热井协查情况证明书》
4.《地热违法案件转办单》
5.《责令停止勘查(施工)地热违法行为通知书》
6.《责令停止开采地热违法行为通知书》
7.《查封地热井、暂扣地热井勘查(施工)设备通知书》
8.《封闭地热井口、拆除生产设施通知书》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1
地热勘查(开发)项目初审意见表
申请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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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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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内容
| 1、新设探矿权、采矿权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2、是否取得建设用地批准及土地权属登记情况;
3、是否为市或区(县)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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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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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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