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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地热执法监察机制加强地热监管工作的通知

  区县国土部门要组织执法监察队伍,结合土地执法定期安排巡查,发现涉嫌违法勘查(施工)、开采地热行为,要及时向市局地热处、执法总队报告,经市局地热处、执法总队核实确属违法行为的,由区县国土部门下达《责令停止(勘查)施工地热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开采地热违法行为通知书》,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要依据《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查封地热井,暂扣钻井工具、开采工具等措施,并按照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总队负责督查检查工作,发现违法勘查(施工)、开采地热以及擅自出售地热水、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违法行为,在查证属实后,外环线以外的案件由执法总队转到区县国土部门,区县国土部门要按照市局规定的执法程序立案查处,执法总队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地热处发现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后,按照转办程序转送执法总队,由执法总队负责立案查处或转办。
  (三)规范地热违法行为协查制度。市局地热处负责地热违法行为的认定工作,向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送达《地热勘查(施工)、开采协查通知书》。执法总队、区县国土部门在发现涉嫌违法勘查(施工)、开采地热行为时,向地热处申请协查。相关地质勘查单位要依据地热规划以及《天津市地热流体40℃埋深等值线图》等资料,判定是否属于勘查(施工)、开采地热的意见,并及时向市局地热处反馈《地热井协查情况证明书》,作为转办、立案查处以及采取查封地热井,暂扣钻井工具、开采工具等措施的依据。
  (四)进一步完善地热执法文书。在《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执法监察管理规定》(津国土房监〔2006〕437号)附件中的执法文书基础上,补充八种执法文书,作为地热执法时使用。这八种文书为:《地热勘查(开发)项目初审意见表》、《地热勘查(施工)、开采协查通知书》、《地热井协查情况证明书》、《地热违法案件转办单》、《责令停止勘查(施工)地热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开采地热违法行为通知书》、《查封地热井、暂扣地热井勘查(施工)设备通知书》、《封闭地热井口、拆除生产设施通知书》(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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