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地热执法监察机制加强地热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热〔2011〕267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蓟县地矿局:
最近,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别就地热和浅层地热能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局“结合‘十二五’重大项目和住宅、保障房建设切实做好地热利用这篇文章”。为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维护地热开发秩序,及时查处地热违法行为,保障国家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完善地热执法监察机制,加强地热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完善地热执法监察机制重要性的认识
地热勘查(施工)、开采是一种经济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勘查(施工)、开采地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是扰乱了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侵害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由于是无证勘查(施工)、开采,会使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无法收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影响合法采矿权人的正当权益。由于地热具有流动性特点,地热井之间存在相互影响。依据地热开发利用规划经过科学审批后的地热井,可以使这种影响降到最低,但是未经批准的地热井,由于没有经过科学论证和严格的审批,地热井布局不合理,会严重影响周边合法地热井的正常开采和使用寿命。三是给违法行为人造成损失,由于勘查(施工)、开采地热投资很大,未批准的地热井若被封井或禁采,违法行为人的投资将无法收回,并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完善地热执法监察机制,是在现有巡查、督查、转办、查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发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部门”)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把无证勘查(施工)、开采地热等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国家和采矿权人的经济损失。
二、进一步完善地热执法监察机制
(一)明确违法行为治理和查处的职责分工。市局执法总队负责外环线以内地热违法行为的治理和查处工作;其它区域地热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国土部门负责治理和查处。
区县国土部门是本区县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包括:设立地热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见附件),对地热违法行为日常巡查,制止无证勘查(施工)、开采地热行为,采取查封地热井、暂扣钻井工具措施等。
(二)加强市局与区县国土部门衔接配合。市局地热处在受理探矿权、采矿权许可时,要征求所在区县国土部门的意见,区县国土部门要结合矿业权、土地使用权设立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作为市局审批的重要依据;颁发许可证后,市局地热处要将审批登记情况抄送区县国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