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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四川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四川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驻川监〔2010〕53号)


在川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我办制定的《四川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四川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附件:
  四川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切实履行财政部赋予专员办的就地监督职责,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全面提升我办监督辖区内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的通知》(财监[200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务所是指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在四川省境内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监督,主要是指专员办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事务所执业质量、内部质量管理、业务报备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四条 专员办按照财政部确定的“统一部署、分步实施、便利高效、联动协调”的原则,依法对事务所进行行政监督。

  第五条 专员办通过日常监督、现场调查、专项检查和质量评价等方式开展对事务所的行政监督,结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促进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专员办职责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专员办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深入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主动与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四川证监局、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联系,每年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

  第七条 专员办对事务所行政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或汇报,每年底就行政监督工作的整体情况、日常监督具体做法、现场调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工作成效等进行总结并专题向财政部报告。

  第八条 专员办应与省级财政部门保持沟通,及时掌握事务所发生新设、合并、分立、注销、迁移、改名等情况,并报告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第九条 专员办应将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情况及时通报给总(分)所所在地专员办。

  第十条 专员办应对事务所所有审计业务进行全面监督,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国有骨干企业等具有重要影响以及较高审计风险的审计业务,并结合日常监督情况,有针对性地选取被审计单位开展延伸检查,延伸检查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专员办在本辖区内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可直接选择相关企业进行检查,然后再对出具审计报告的事务所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二条 专员办实行业务处处长负责制下的“定点负责、动态监控”的监管方式。处长负责拟定监管计划、监管方案、文件制度,提出人员分工和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内部分析会议和部门联席会议。监管岗位实行“AB”岗制,监管人员负责工作计划和监管要求的落实,负责与指定事务所的日常联系,建立并及时更新日常监管数据库。

  第十三条 专员办开展行政监督工作要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并对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事务所职责及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和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专员办依法开展行政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事务所应切实履行年度报备工作职责,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专员办。

  第十六条 事务所应履行重大事项报备工作职责。事务所发生新设、合并、分立、注销、迁移、改名、新承接上市公司业务等变更事项时,应当在重大事项确定后一周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专员办。

  第十七条 事务所每年度应进行执业质量等情况自查,并按照专员办检查要求主动向专员办提供下列情况:

  (一)事务所规模、资质、分支机构、主要客户等情况;

  (二)执行审计业务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会计、审计准则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沟通中存在的重大事项及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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