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村庄的内部道路、排水、绿化、路灯、环卫设施等建设和立面出新等为主要内容的村庄建设整治项目;
(四)规划保留村庄的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五)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
(六)国家、省、市安排的各类小城镇建设创建和试点示范工程。
第六条 小城镇建设资金补助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补助资金主要向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类和以人居品质提升为主的环境整治类项目倾斜,向重点镇村倾斜;
(二)择优扶强。优先选择对完善综合功能见效快、带动经济发展作用大、改善民生比较明显的重大小城镇建设项目纳入补助计划;
(三)分类补助。按照小城镇建设项目的不同,补助资金分类给予“定比补助”、“定额补助”和“以奖代补”,引导小城镇建设加快发展;
(四)奖惩挂钩。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与小城镇建设项目的进度和成效挂钩,强化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区县根据小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要求,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
第八条 区县住建局应按照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的财力和发展状况,组织编制小城镇中长期滚动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编制小城镇中长期滚动建设计划应包括未来三至五年主要建设项目的名称及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时序、资金筹措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编制完成的小城镇中长期滚动建设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市住建委。
第十条 编制小城镇年度建设计划时,对本年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明确项目的名称及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资金筹集的渠道、建设时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区县住建局应及时将编制完成并经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后的下一年度小城镇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住建委。
第十一条 小城镇建设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市住建委根据全市年度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及区县上报的建设计划和目标,确定全市年度小城镇建设目标任务,并及时分解下达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