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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村字[2011]881号)


各区县住建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快我市郊县城镇化进程,充分发挥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管理,我们对《南京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南京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南京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全域统筹、城乡一体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快我市郊县城镇化进程,充分发挥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小城镇(不含城关镇)镇区、村庄的建设和整治等项目(以下简称小城镇建设项目)和市级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全市小城镇建设计划编制和项目实施,并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级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和管理。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县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小城镇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会同区县财政局进行具体项目的申报,共同负责市级补助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该资金规范足额用于市级补助项目。

  第四条 市级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的资金来源为市本级城建资金收入。

  第五条 市级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六类项目建设:

  (一)小城镇镇区内实施的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新建和改造工程;

  (二)小城镇镇区(含区划调整的老集镇)以城镇道路改造、立面出新等为主要内容的集镇环境整治与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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