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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应条款内容的通知(20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应条款内容的通知
(湖政发〔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浙府法备〔2010〕2号)要求,对《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湖政发〔2010〕2号)第34条修改为:“违反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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