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化服务、投诉处理等在全市同行业中领先;
4. 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模经营二年以上,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申报产品营业额、纳税额等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5. 申报产品服务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全市同类产品前列,且在同行业中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用户满意度。
以上申报产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湖州名牌产品的申请:
1.企业注册地址不在湖州市内的;
2.产品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3.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证的;
4.在近三年内,有被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5.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出口产品确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6.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7.近三年内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或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8.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9.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申报湖州区域名牌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业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
(二)集群内产品应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地理保护标志,商标或地理保护标志已注册或正式受理注册;
(三)集群内产品应制定企业联盟标准,联盟标准应纳入质量诚信内容,联盟标准普及率占产业集群内企业总数的20%以上;对已经获得地理保护标志的块状产业,地理保护标志产品区域内注册使用保护专用标志的生产加工企业达到20%以上。
(四)集群内的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基础和质量管理基础,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占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40%以上;实施卓越绩效模式、5S管理、6δ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企业占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30%以上;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全部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和计量检测体系确认;
(五)集群内主导产品质量整体水平处于全市前列,上一年度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近年未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或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六)集群内已形成一批名牌龙头企业,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销售产值占产业集群内同类产品总销售产值的30%以上;
(七)产业规模较大,主导产品上一年度销售产值应达到20亿元以上或占全国同类产品市场的15%以上(传统文化特色产业酌情考虑),出口创汇率居全省乃至全国同类产业集群前列,并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