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行2011年度全区公证质量抽查的通知
(新司办〔2011〕6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兵团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规范公证活动,总结公证质量管理的经验,找出公证质量的薄弱环节,研究提高公证质量的有效措施,更有针对性地加强我区公证执业监督,不断提升公证质量和公信力,自治区司法厅决定对全区公证质量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11年10月10日启动,11月20日前结束。具体抽查工作日程,由抽查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并提前一周通知有关地州市司法局。
二、抽查内容
抽查的内容严格依照《自治区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办法(试行)》第四条“公证质量检查的内容”进行抽查。
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
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公证业务细则、行业规范的情况,重点抽查公证员亲自办证、证明材料与证据的收集与核实、审批、收费及立卷归档等业务环节;此外,还应侧重抽查办理批量公证事项执行公证程序、规范与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关系的基本情况。
同时,对近期自治区及各地公证管理部门掌握的公证质量状况比较差的公证机构,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并结合推行要素式和定式公证书格式工作,检查各地的落实情况。
三、抽查的方法
1、自治区司法厅组织两个抽查小组,具体承担抽查工作任务。(抽查地区和抽查人员组成情况另行通知)
2、抽查小组采取随机或定向查阅公证档案、询问承办人员以及电话回访公证当事人等方法,并按照《自治区公证文书质量评定标准(试行)》设定的标准、要求,实时填写评分记录表和汇总表,分析、记载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3、抽查组与被抽查单位交流公证质量情况,反馈抽查意见,提出改进公证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4、查看各地推行要素式和定式公证书格式安排布署的相关文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