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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青政〔2011〕60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8号)精神,对《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扩大参保范围。凡我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增加个人缴费档次。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缴费标准增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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