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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组成人员与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进疆备案人员相符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情况,执行进场材料检验制度情况,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情况,执行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情况,有无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情况;
  (四)监理单位:施工现场总监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及到位情况,监理规划执行情况,履行有关审查签字、见证取样、旁站监理等职责情况,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及时纠正、上报情况;
  (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无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情况,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依法应予处罚的,应当立案查处或报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一)违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
  (二)使用非本单位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服务,涉嫌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工程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隐患时,不及时纠正、报告的;
  (四)其他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标准等情况;
  (二)各责任主体参加验收人员资格情况;
  (三)各责任主体对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并记录监督报告:
  (一)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程序、人员资格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二)住宅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分户检查验收;
  (三)工程质量投诉未核实、处理的。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监督机构应当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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