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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地、州、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监督机构应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巡查由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受检工程;抽查按照监督机构制定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实施。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和监督程序按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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