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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1〕16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市场协调有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促进全市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闲置土地的界定和处置范围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处置范围是:在历次专项清理工作中,经各辖市、区清查出至今未经处置到位的各类闲置土地,具体以登记在册的盘活闲置土地工作台帐为准。原清查时遗漏的闲置土地和在最近一次专项清理后新增发生的闲置土地一并纳入此次清理处置范围。已被各级法院查封、限制权利的闲置土地清理登记备案后,暂不纳入此次处置范围。
  二、闲置土地处置目标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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