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质技监量〔2011〕404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计测院、本市各热量表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1〕30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切实履行质监部门在供热计量改革中的相关职能,全面做好计量监管工作,现就做好本市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热量表制造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
目前上海市共有热量表生产企业3家,其中外资企业1家,民营企业2家,产品均销往外地。在2010年我局开展的热量表生产企业计量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检验设备未及时送检、工艺文件过于简单等问题。
2011年我局将继续开展热量表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推进热量表生产企业落实其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确保其持续符合许可证考核通用规范和热量表生产必备条件要求。各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我局将组织专家和注册地区、县质量技监局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
1.企业基本生产管理情况;
2.相关管理制度如进货查验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和召回制度、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等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批量生产的产品型式是否同型式批准合格时一致;
4.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许可证考核通用规范和热量表生产必备条件要求。
各热量表生产企业应于2011年7月29日前向我局计量处递交自查报告(见附件1),电子版发送至yltian@shzj.gov.cn。8月初,我局将组织对生产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在检查后1个月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整改,并经检查组确认。对无证、超范围生产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开展对热量表经销环节和使用环节的计量监督检查
由于上海地处长江中下游,热量表使用不多,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在2010年检查基础上,可结合各自区域特点,对一些集中供热小区等开展调查摸底,了解热量表的强制检定情况,未经首次检定的热量表,不得安装和使用,要坚决查处在用(已安装)热量表未经首次检定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