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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一、经办服务
  试点县(市)应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审核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农牧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健全参保档案并妥善保存。要将现有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延伸到乡(镇),以方便农牧民参保缴费及查询相关信息。

  试点县(市)应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专职新农保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和关系转移资格的初审,以及核算一次性补缴金额、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

  试点县(市)应在行政村设立新农保代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有关材料收集上报及发放和基础信息调查采集、养老保险费催缴、新农保政策宣传解释、待遇领取资格协助认证等工作。代办员原则上由村干部兼任。

  试点县(市)可委托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制发新农保有关折(卡),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代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运用农村远程教育系统为新农保服务。开展新农保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的衔接。原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模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县(市),要做好新、老农保的衔接工作。对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开始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可在老农保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规定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缴费年限、补贴政策等均按新农保制度执行,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与村干部养老保险的衔接。试点县(市)应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农保范围。对曾经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人员,可在原待遇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对曾经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人员,应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对在任的村干部,试点县(市)应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试点县(市)确定,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负担,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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