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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扣除的政府补贴可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村户籍的农牧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参保人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处劳动教养的,对其停止发放养老金待遇,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

  八、待遇调整

  自治区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家有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开设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主要用途是暂存农牧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向财政专户上缴的养老保险费收入;支出户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和支付养老金待遇。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工作的扩大,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等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每年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应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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