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10〕5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做好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工作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牧民普遍参保;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自治区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制定实施办法,对参保农牧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扩大试点范围

  经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2010年自治区新农保试点范围扩大到喀什地区喀什市、疏勒县、疏附县、伽师县、岳普湖县、英吉沙县、莎车县、泽普县、叶城县、巴楚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田地区策勒县、民丰县、皮山县、墨玉县、洛浦县、于田县、和田县,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乌恰县、阿合奇县,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乌什县、柯坪县,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尼勒克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霍城县,塔城地区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青河县、吉木乃县,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哈密地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扩大新农保试点工作从7月1日启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