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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土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国土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手续前,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向自治区地质资料馆汇交地质资料,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探矿权人提出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需填写《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并提供《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实际工程布置图、实际工作量一览表等资料,交给负责该探矿权年检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是否开展过地质勘查工作进行审查。

  三、《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和《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作为探矿权人履行申请放弃区块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凭证。在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时,申请放弃的区块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申请放弃的区块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提交《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未能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的,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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