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患者的权益。
4.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规范劳动用工,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通过平等协商,签订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制度。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防治矽肺和煤工尘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查制度。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建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管理信息档案,对可能发生急、慢性职业中毒危害源点实施隐患登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职业中毒隐患进行严密监控;加强作业场所密闭空间作业的管理,严格实施密闭空间的作业准入制度;对产生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设施、场所进行治理,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疾病发病率。推广应用放射线危害防护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放射性损伤的发生;加强对核技术与辐射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及环境影响评价,强化辐射安全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完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防止辐射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矽肺、煤工尘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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