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5%以上。
3.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5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4.建立和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不断提高职业病应急救援能力,化学中毒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
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80%以上接触过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有职业健康档案。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