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报市级对应部门核准后,取得定点经营资格,统一由市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贺州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定点经营单位”,并在贺州日报上进行公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审批或年审时告知申请人本规定。
第六条 定点经营单位应将其经营的全部农业化学投入品送所在地县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填写《贺州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备案审查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应产品同一批次的样品以及出厂合格证、生产批准文件、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等有效证明材料。新增品种应在15天内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第七条 县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定点经营单位提交的产品审查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组织评审组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需要检测时,检测时间不计入内)。
对审查合格的农业化学投入品,由县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贺州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备案审查证书》并报市级对应部门备案;对审查不合格的农业化学投入品,不予以备案。
第八条 为鼓励农业化学投入品连锁经营,农业化学投入品连锁经营单位经营的产品经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获得备案审查证书后,同一产品可在全市范围内的连锁网点销售,无需重复申请备案审查。
第九条 《贺州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备案审查证书》只对所申请的同一标签、标识、剂型、日期的农业化学投入品有效,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后,可继续向当地县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条 定点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农业化学投入品追踪溯源制度,并对经营的农业化学投入品质量负责。在购进农业化学投入品时,应向生产企业索要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批准文件、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证明材料。在销售农业化学投入品时,应向购买者正确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注意事项和中毒急救措施等,并出具销售凭证,做好销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