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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四)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五)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六)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
  以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因特殊情况不通过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所属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其他领域
  (一) 国有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国有资产的交易,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处置的资产交易;
  (二) 统一纳入财政监管的资金项目,包括:项目的规划编制、咨询、评估、审计、外包后勤保障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三) 大型或大批量的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和旅游汽车经营权、公交路线经营权、政府特许经营权、国有资产经营权的转让、出让或处置。
  第十五条 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定必须进场公开交易的国有企业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六条 其他依法必须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必须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委托中介代理机构的必须进入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性来源采购、询价、电子交易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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