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是地方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市场服务主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见证和服务管理工作,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统一标准的专业服务平台。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在行政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结合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维护和使用公共资源各类基础数据库,包括:综合评标专家库、有关招投标企业诚信库、供应商库、商品行情库、社会代理机构信息库等,统筹、规划全市公共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统一构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业务审批与监管系统、业务操作系统、小额项目电子交易系统。
各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再对上述信息化平台进行重复开发建设。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水利、交通、公路、桥梁、房屋、市政、园林、信息、装饰、修缮、供水、供电、供气、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二)采用 BT、BOT 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人的选定;
(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社会影响较大的大宗商业性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选定。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通用类的项目;
(二)行业许可范围内且达到50万元以上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立项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四)需要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资格的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其执行合同期达1年以上;
(五)纳入财政监管且立项金额达到一定限额以上的其他专业性项目。包括:政府融资贷款项目、规划编制、专业咨询设计、评估、审计、档案整理等;集中统购、外包的后勤保障服务、银行金融保险业务、法律事务和其他商业服务。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二)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或合作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