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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1〕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开放、透明、统一、高效的交易市场,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包括: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药械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招投标、采购、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特殊情况不能进入的,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

  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区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的行政管理,指导和规范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的规章制度的建设,协调理顺外部关系,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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