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改造后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前提下,原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用于(且不能改变为居住用途或兼容居住用途)现代产业项目建设的,经原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属出让土地的可按市评估价补交地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原用地单位使用。
凡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符合《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1〕1号)适用范围的,享受同等优惠。
(六)分离后新设的服务业企业可享受原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涉及经营资格审批的特种行业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新设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其经营资格可办理变更手续。
四、支持新设服务业企业技术进步
(七)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服务业企业,其所购得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缴交的企业所得税,从认定当年至2015年,由市、区同级财政给予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扶持。
(九)在本办法执行期内,对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新设服务企业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先进专用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投资额2%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为200万元。
五、鼓励新设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十)对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新设服务企业年纳税总额(不含非税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当年按该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市、区同级财政留成部分一次性给予100%奖励。已享受第(八)条的,不重复享受此条政策。
六、附则
(十一)本政策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安排财政资金进行奖励。市、区两级财政按2:8比例分担。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之前市政府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三)本办法由市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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