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同一台电脑编辑或者打印,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出现相同的错、漏,因招标文件引起的除外;
(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等人员为同一人的;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混装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十三)同一人领取两家以上退回投标人的投标资料、投标保证金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六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评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派员现场监督开标、评标过程,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派员现场监督。
第六十九条 开标、评标等区域应当设置自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为行政监察机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案件调查、投诉核查以及现场监督提供服务。监控系统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七十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场参加下列工程项目的开标会。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场参加开标会而未到场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一)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招标;
(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招标;
(三)估算价500万元以上的其他招标。
第七十一条 开标时,招标人在投标截止之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应当众检查密封情况,除规定为暗标的技术标书之外,应当众宣读。
技术标书编号及编号还原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完成。
第七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
(二)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五)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废标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评标应当在封闭式全监控的条件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评标结束之前自行发表对投标文件的评价意见,不得在中标结果公布之前以任何方式私下接触投标人。
第七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开标会前,从集中交易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按不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3倍的比例提出邀请的专家名单,再从中随机抽取确定。但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是5人以上单数,由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评标的需要,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人数和专业结构。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人数以1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集中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开标、评标、定标,发现有违反程序、违反纪律的行为,应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但不得就评审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讨论。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因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就评标涉及的重要信息、数据提供说明、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