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工程和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划分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
资格预审办法应采用合格制。
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成完整;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潜在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施工招标)有效;
(四)拟派项目管理人员、拟用设备、类似工程经验等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五)没有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处罚期内;
(六)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七)没有涉及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八)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没有发生围标串标、骗取中标、提供虚假投标材料、严重违约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条 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活动应当在集中交易机构内进行。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统一在集中交易机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评审委员会人数应当是5人以上的单数,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有全体成员签名的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
(三)各项原始评审记录,包括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原因及相关附件证明;
(四)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名单。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资格审查时,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评审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四十四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5人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组织招标时,要求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应不少于3人。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诺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到位的赔偿及解除合同的条款;承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赔偿及解除合同的条款;承诺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函将成为中标人的合同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等。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80万元,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1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金额和时限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集中交易机构。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通知集中交易机构退还未入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通知集中交易机构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实行多退少补。
集中交易机构应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将中标人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转至招标人的账户。终止招标或重新招标的,也应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 也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中标价与投标报价上限之间的差额作为履约担保。
第四十九条 履约担保可采用现金或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等方式,担保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当允许中标人采用非现金方式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