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采用的计费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有关规定明确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方式,不得要求投标人垫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可以通过集中交易机构的网站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已审查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上述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实需要澄清或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按规定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工本费及图纸、资料押金,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图纸、资料押金应当在投标人退还图纸、资料时予以退还。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招标人应将终止招标情况书面说明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集中交易机构。招标人应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三十六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三十七条 资格审查文件设定的业绩、信誉等条件应当与投标人完成招标项目有密切联系。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不向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相同的项目资料和信息的;
(二)不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的;
(三)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的;
(四)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
(五)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和生产供应者的;
(六)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的;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
招标人不得改变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不得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八条 除结构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设备、材料招标外,一律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应经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应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