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1)接生信息[产妇姓名、产妇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常住地址)、分娩日期、孕产次、新生儿性别和健康状况、生育证情况];(2)怀孕信息[住址、孕妇姓名和出生日期、末次月经、预产期等];(3)节育手术信息[住址、受术者姓名和出生日期、手术名称、手术日期]。
民政部门:(1)结婚登记信息[夫妇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常住址)、婚姻登记类别、办理登记日期];(2)收养信息[收养人姓名、住址、家庭现有子女情况、被收养人性别、出生日期、办理收养登记日期]。
三、组织骨干,抓好培训
要做好信息核实、补充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全面发动基层干部,营造良好声势和氛围。要组织骨干力量,组建专职队伍,开展这次专项工作,同时要争取广大育龄妇女的理解与配合。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各乡镇要从理清基础材料,寻找薄弱环节,开展专门培训抓起,使基层计生干部明确工作对象、方法、口径,做到统一部署、统一培训、统一实施。
四、突出重点,保质保量
对重点对象和重点区域进行认真核查,在核查中发现的漏管流动人口,要做好流动人口登记,分门别类进行管理,符合委托的就应进行委托,属于流动人口管理对象的要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进行管理。要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项,不能在从电脑中打印出的原信息基础上进行简单核对,必须到户、到人,要在重新调查的基础上,用原有信息进行补充。对漏管育龄妇女要重新建育龄妇女信息卡录入,对补充及变更的信息要填入村(居)级计划生育月报告单后录入育龄妇女网络版;对统计改革中符合委托管理的对象,现居住地无条件接受委托,并及时纳入现居地管理;对育龄妇女在迁移或移交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要求迁入地与迁出地及时联系,原则上规定迁出地在收到迁入地联系单后3个月内将卡片注销(注明注销原因和注销日期)。做到规范操作,减少逻辑差错。
五、认真总结,规范管理
育龄妇女基础信息普查核对期间,要求在每个月都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形成文字上报县卫生(计生)局。通过育龄妇女信息核实、补充工作,一方面实现“关口前移”,使信息更加及时和准确;另一方面发现存在问题,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核查等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六、等级评估,强化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