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新能力强。特色工业园区内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1%;设有1家以上的省级(或市级、县级)研发中心;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2个省级以上知名品牌。
(五)节能减排达标。特色工业园区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区内龙头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六)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具有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功能。所在地政府在规划、政策、服务等方面对特色工业园区的支持力度大。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五条 工业园区提出申请,所在县(市、区)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审核推荐,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南通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审定。特色工业园区申报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南通市特色工业园区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园区近年特色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建设、龙头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当地政府政策扶持情况等。
(二)南通市特色工业园区申报表(见附件)。
(三)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园区管理机构法人资格证明;园区设立的批复文件;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文本及县(市、区)政府批准规划实施的文件。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按规定如实填报。
第七条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审定后予以发布。对批准单位授予“南通市特色工业园区”称号并授牌。
第八条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对特色工业园区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在申报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时将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每年组织一次特色园区申报工作。
第十条 获得认定的特色园区必须按照要求按时填报有关数据资料。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将定期组织对特色园区进行复审抽查,实行动态管理。复审不合格者须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特色工业园区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