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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南通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南通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经信委拟订的《南通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开展的示范工业集中区和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活动,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特色工业园区创建活动。特色工业园区创建成果纳入全市新型工业化考核内容,并参照市级示范园区、生态园区创建工作予以表彰奖励。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南通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1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中小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企业集群、产业集聚的发展目标,在全市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特色工业园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工业园区是指产业优势明显,主导产业突出,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对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工业园区。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和指导工作,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负责本地区特色工业园区的申报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特色工业园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特色园区须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准设立并已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公司化运作,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达标。
  (二)特色鲜明。主导产业产出占比60%以上;园区上年项目投资强度160万元/亩以上;年营业收入160万元/亩以上;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强,拥有30家以上的相关企业。
  (三)竞争力强。主导产业规模在全国、全省、全市同行位居前列,年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主导产业技术含量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导产业成长性好,近三年保持15%以上的年增长速度,且不低于所属园区发展速度;已形成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区域品牌。主导产业规模在全国同行位居前三位、相关企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大的园区,总量规模要求可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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