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规划指导,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促进就业孵化基地,形成优势互补的示范带动和集群发展效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依托现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公共创业指导中心,同时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
(四)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员、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市人社局)
(五)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导作用,为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及项目融资等“一条龙”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做好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工作。(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南通工商局、南通地税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
(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创业项目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及时给予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对提供减免费职业中介服务或在人力资源供给方面成绩显著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加强对创业者及其创办企业的社会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南通工商局、市司法局、南通国税局、南通地税局、市人社局)
(九)积极创造条件,为创业者及其招聘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提供便利。(市人社局)
(十)加强创业服务机构与科研单位、大中专(技)院校等的信息沟通,形成稳定的创业项目征集渠道,并逐步完善各领域创业项目的征集、评估和发布流程。(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十一)对创业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归类细化创业项目,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十二)定期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发布(推介)活动。(市人社局)
(十三)根据职能与优势,开发急需填补和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生活服务等新领域,围绕创业项目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南通工商局、市工商联)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