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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三)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遵守《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以其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南通工商局)

  (四)放宽冠名限制。允许创业扶持对象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冠以“南通”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南通工商局)

  (五)创业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及时为其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登记,免收领取证照的一切费用及有关管理费用。对政府确定的区域范围内的流动商贩,免于工商登记,符合国家减免税费政策的,由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及时为其办理税费减免优惠。(南通工商局、南通国税局、南通地税局、市财政局)

  (六)积极引导和鼓励创业对象从事农业及为农服务的生产经营项目,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现有的各项支农惠农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为其办理各项减免手续,服务其健康发展。(南通国税局、南通地税局)

  (七)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新办自主创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城乡低保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营业、收入基本稳定,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可在6个月内保留其享受低保待遇。(市民政局)

  三、强化资金支持,形成激励机制

  (一)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逐步增加就业专项资金,并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补贴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小额贷款贴息、初次创业补贴、创业成功奖励、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等。(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二)对初始创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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