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7号――关于发布《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第八条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备,详细说明弥补亏损的金额、所属年度等,并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或税务机关的检查、审核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可不再重复附送。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弥补亏损报备后,应及时审核以下内容:
  (一)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金额是否是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与企业以前年度申报的亏损额是否相一致,与《弥补亏损台帐》登记的金额是否一致;
  (二)企业当年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正确;
  (三)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是否超过规定的弥补期限;
  (四)企业是否按要求出具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或税务机关的检查、审核报告。
  第十条 企业当年度发生亏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亏损情况报告,详细说明企业经营业务、经营状况、亏损金额、亏损原因,属于首次亏损或连续亏损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亏损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对当年度首次亏损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或约谈,了解企业亏损的原因,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
  对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进行纳税评估。纳税评估中,要进一步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全面评估企业亏损的成因是否符合经营现实、企业的毛利水平、利润水平以及其他各项指标与行业均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在纳税评估结论中应就企业亏损情况是否合理,作出初步的判断,并根据纳税评估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对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亏损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组织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隐瞒收入、重大成本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经营常规,是否存在虚列成本、费用现象,资金流向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相符等。
  第十一条 对长期微利、跳跃性盈亏的企业,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的企业、资不抵债仍在正常经营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加强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